浙江省交通運輸廳 浙江省物價局文件
	 
	浙交[2012]185號
	 
	關于調整完善全省高速公路客車車輛通行費車型分類事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
	根據交通部《關于發布交通行業標準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車型分類的通知》(交科教發[2003]143號),為使我省車型分類加快推進長三角區域高速公路聯網不停車收費的實施,經省政府同意,決定自2012年8月1日起,調整完善全省高速公路客車車輛通行費車型分類?,F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省高速公路客車車輛通行費車型分類調整,按照交通部發布的《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車型分類》(JT/T489—2003)執行(調整后的我省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車型分類標準詳見附件)。調整后我省高速公路客車車輛通行費車型分類及收費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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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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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型分類 
				
					標準 
			 | 
			
				 
					收費標準 
			 | 
		
		
			| 
				 
					車次費 
				
					(元/車次) 
			 | 
			
				 
					車公里費率 
				
					(元/車公里) 
			 | 
		
		
			| 
				 
					第1類 
			 | 
			
				 
					≤7座 
			 | 
			
				 
					5 
			 | 
			
				 
					0.4 
			 | 
		
		
			| 
				 
					第2類 
			 | 
			
				 
					8-19座 
			 | 
			
				 
					5 
			 | 
			
				 
					0.4 
			 | 
		
		
			| 
				 
					第3類 
			 | 
			
				 
					20-39座 
			 | 
			
				 
					10 
			 | 
			
				 
					0.8 
			 | 
		
		
			| 
				 
					第4類 
			 | 
			
				 
					≥40座 
			 | 
			
				 
					15 
			 | 
			
				 
					1.2 
			 | 
		
	
	注:1.滬杭甬高速公路一、二類客車公里費率為0.45元/車公里。
	2.高速公路代收費、橋(隧)疊加費收費標準等維持不變。
	二、調整后原屬于一類車輛的20座客車按上述表格中三類車收費,原屬于二類車輛的40座客車按上述表格中四類車收費。根據我省實際,為平穩實施調整工作,按照“調整車型分類不調整通行費標準”、“以安裝并使用不停車收費電子標簽為識別標準”的原則,對20座、40座客車按以下政策辦理。
	(一)2012年6月30日(含)前購置的我省20座和40座客車,安裝并使用不停車收費電子標簽支付省內高速公路通行費,其車輛通行費標準費率及車次費仍按原標準執行。即:
	1.20座客車0.4元/車公里,車次費5元/輛次;
	2.40座客車0.8元/車公里,車次費10元/輛次。
	未安裝使用不停車收費電子標簽的20座、40座客車,按上述車型分類及收費標準表格中的車輛通行費標準費率、車次費收取車輛通行費。
	(二)2012年6月30日(含)以前購置、安裝并使用不停車收費電子標簽的20座、40座客車,上述政策優惠期暫定3年。2012年6月30日以后購置的20座、40座客車,不適用上述優惠政策。
	(三)凡購置時間在2012年6月30日(含)前的20座、40座客車均可前往各市高速公路不停車收費服務處辦理安裝不停車收費電子標簽,辦理截止日期為2012年7月30日,逾期辦理的不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已經安裝不停車收費電子標簽的20座、40座客車須前往各市高速公路不停車收費服務處辦理車輛信息更新手續,辦理截止日期為2012年7月30日,未辦理更新手續的不享受上優惠政策。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調整完善高速公路客車車輛通行費車型分類,是進一步提升我省高速公路服務水平,實現與周邊上海、江蘇等省市高速公路通行費車型分類標準的統一,加快推進長三角一體化的重要舉措。省政府領導對此項工作高度重視,多次專題聽取匯報并作出重要批示,各市人民政府務必提高認識,切實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將其作為交通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狠抓各項工作內容和措施的落實。
	(二)加強督導,確保實效。各市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實際,加強對調整完善高速公路客車車輛通行費車型分類實施工作的督導檢查,督促相關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制訂和完善相應的應急預案,充分考慮各種因素,尤其是要督促各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做好調整完善高速公路客車車輛通行費車型分類實施的準備工作,確保準確到位。各市高速公路不停車服務中心要增派力量,加強對新車不停車收費電子標簽的安裝辦理工作以及已經安裝不停車收費電子標簽車輛的信息更新工作。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要在調整完善工作實施初期,在收費站現場增配管理力量,維護正常的收費秩序。
	(三)強化宣傳,確保穩定。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省政府“加大宣傳力度”的要求,通過各類媒體廣泛宣傳實施調整完善調整客車車輛通行費車型分類工作的重要意義,向社會公布調整工作的主要內容、政策要點,使社會各界和廣大車主尤其是現有20座、40座的車主了解具體的政策規定。各高速公路經營單位要在收費站現場做好咨詢和政策解釋工作,確保調整完善工作的平穩實施。
	附件:調整后的浙江省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車型分類標準
	 
	 
	 
	浙江省交通運輸廳 浙江省物價局
	2012年6月27日
	 
	附件
	調整后的浙江省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車型分類標準
	 
	
		
			| 
				 
					類別 
			 | 
			
				 
					車型和規格 
			 | 
		
		
			| 
				 
					客車 
			 | 
			
				 
					貨車 
			 | 
		
		
			| 
				 
					第1類 
			 | 
			
				 
					≤7座 
			 | 
			
				 
					≤2噸 
			 | 
		
		
			| 
				 
					第2類 
			 | 
			
				 
					8-19座 
			 | 
			
				 
					2-5噸(含) 
			 | 
		
		
			| 
				 
					第3類 
			 | 
			
				 
					20-39座 
			 | 
			
				 
					5-10噸(含) 
			 | 
		
		
			| 
				 
					第4類 
			 | 
			
				 
					≥40座 
			 | 
			
				 
					10-15噸(含) 
			 | 
		
		
			| 
				 
					第5類 
			 | 
			
				 
					  
			 | 
			
				 
					>15噸 
			 |